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审区管理,规范评审组织人员行为,创造公平公正、秩序良好的评标环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《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,依法依规服务和组织评审活动,客观公正履职,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、诱导性的见解,不得以明示、暗示等方式违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。
第三条 遵守回避规定,非工作需要不得在评审结束前接触投标人(供应商)。发现本人与投标人(供应商)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。
第四条 组织评审期间只能进出评审区一次,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区。如因特殊需要,需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,并不得再次进入评审区。
第五条 严禁将通讯设备、网络设备、录音录像设备及背包挎包等与评审组织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评审区。与评审区外的工作联系,应使用带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进行。
第六条 维护评审秩序,加强评审组织,认真做好评审项目台账记录。随时巡察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,及时发现、制止并记录违法违规行为,书面报告行政监管部门。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评审区,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室,不得大声喧哗,不得影响评审专家的正常工作。
第七条 保守评审工作秘密,不得私自记录、摘抄、复制评审资料,不得私自将评审资料以任何形式带出评审区。严禁向任何人透露评审专家、招投标文件、投标人(供应商)和项目评审情况等影响公共资源公平交易的信息,严禁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。
第八条 廉洁自律,不得收受招标(采购)单位、代理机构、投标人(供应商)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、有价证券等任何好处。
第九条 工作期间着装整洁规范,统一佩戴工作牌,党员佩戴党徽,文明服务,礼貌待人。